为了进一步规范行踪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对运动员实施准确有效的兴奋剂检查,反兴奋剂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依照《反兴奋剂规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有关要求,起草制定了《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体反兴奋剂字〔2021〕204号)。该细则作为与《反兴奋剂规则》配套的制度性文件,对《反兴奋剂规则》关于行踪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让我们开始学习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对运动员实施准确有效的兴奋剂检查,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规则》,参照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有关条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的运动员。
第二章
运动员行踪信息库
第三条运动员行踪信息库包括注册检查库、检查库和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
第四条注册检查库是指反兴奋剂中心制定的以最高优先级别进行监管的国家级运动员名单。检查库是指反兴奋剂中心制定的以优先级别进行监管的国家级运动员名单。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是指反兴奋剂中心制定的需要进行监管但未被列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运动员名单。
第五条反兴奋剂中心定期公布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并通知运动员或其管理单位。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运动员。
第六条反兴奋剂中心依据运动员退役、禁赛、复出、运动成绩变化及有关情报信息等因素,适时调整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并通知所有调整进入及撤出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运动员或其管理单位。
第七条新的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公布前,原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一直有效。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将视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和公布,有效期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第八条被列入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的运动员如变更注册单位,原注册单位和现注册单位均应书面通知反兴奋剂中心。如双方对运动员变更注册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以运动员所属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确认的注册单位为准。该运动员在注册单位变更期间及新单位完成注册后,均应持续申报行踪信息。
反兴奋剂中心-法律法规(国内法律法规、国际规则、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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